本报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云南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暂行规定》,并分别下发全省公、检、法机关执行。这是云南高院继成立执行局之后在今年“执行年”采取的又一项有力措施。
该《规定》共有九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规定》中指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妨害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将被执行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材料收集以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必要时,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司法拘留,对于逃避执行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或者采取边控措施。
《规定》还指出,公安机关接到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证据材料后,应认真负责审查和立案侦查,并将立案决定通知移送案件材料的法院。检察机关依法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并实行立案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确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受到刑事追究。
妨害或者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公正债权文书等,适用该《规定》。